东营市住建局发布《东营市房屋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含人防、档案、消防)实施细则》
更新时间:2021-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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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提高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阶段验收备案事项审批效率,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突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21〕6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阶段验收备案事项的通知》(鲁建质安字〔2021〕8号)文件精神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房屋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含人防、档案、消防)是指按照“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的原则,整合竣工验收阶段专项验收备案事项,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人防工程(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合并为“房屋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含人防、档案、消防)”一个办理事项。

第四条 市、县区(市属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是房屋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关,实行统一的事项标准办事指南、申请表和验收备案文书。

第五条 房屋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遵循“一网通办、一项申请、一窗受理、一张表单、一套材料、一个流程、一份文书”的工作原则。

第六条 针对部分项目难以同时达到验收条件及验收事项前后交叉等问题,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统筹考虑不同部门竣工验收备案进度,按照“进度相似、并联打包”的原则,可实行分段式联合验收模式。

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不实行分段联合验收。

第七条 对部分在验收时无法提交或不符合要求的工程文件资料,实行告知承诺,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承诺书》,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

第八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档案后,建设单位可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或政务服务大厅窗口提出房屋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含人防、档案、消防)申请。

第九条 房屋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含人防、档案、消防)包含以下子项: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二)人防工程(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

(三)建设工程档案验收

(四)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

第十条 建设单位申请房屋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含人防、档案、消防)事项应提交以下材料原件:

(一)东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竣工验收阶段“一张申请表单”(登录东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填写、下载)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建设、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由建设、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供)

(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五)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供)

(六)住宅工程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安全使用承诺书

(七)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由城建档案主管部门提供)

(八)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由消防验收部门提供)

(三)、(七)、(八)项不再单独出具。“多测合一”测量结果、消防查验报告应在建设单位申请规划、人防、消防专项验收时提供。

第十一条 房屋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含人防、档案、消防)办结时限为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纳入联合验收),对申请材料审查合格的建设工程出具《房屋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含人防、档案、消防)意见书》。建设单位可持东营市房屋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含人防、档案、消防)意见书办理后续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